按照修改版《細則》,證券公司須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定期開展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注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其中,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同時,修改版《細則》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這一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參與網下打新的投資者資格,并從證券公司層面對參與者做出更詳細的管理約束,有利于新股報價和申購環節的規范,提升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此外,修改版《細則》新增第二十九條規定,協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證券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證券公司在網下投資者選定和推薦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情形的,協會將依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這一規定有利于督促證券公司履行其在網下投資者選定和推薦環節中的職責,實行有效監管,推動行業自律機制發揮更好作用。
另外,中證協已于2014年起開始執行打新黑名單公示制度。其官網上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1013個股票配售對象被列入黑名單,而今年2月份、5月份分別發布的前兩批網下打新黑名單,涉及配售對象分別為309個和514個。針對這一現行制度,修改版《細則》規定,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出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提出的特定情形的,若未造成明顯不良后果且及時整改,并于項目發行上市后十個工作日內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的可免于處罰。除免予處罰情形,一個自然年出現一次違規情形的,將被列入黑名單6個月;一年出現兩次(含)或兩種(含)以上違規情形的,將被列入黑名單12個月。在懲戒方面,修改版《細則》進一步細化和嚴格。
總體而言,修改版《細則》的發布和實施,從行業上看,將進一步完善自律處罰體系,強化證券公司的行為規范和監管,從事后處理環節看,對于違規打新的處罰更為合理和嚴格。這將有利于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凈化市場投資氛圍,保護投資者利益,有益于行業和市場的健康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