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計劃管理的規定,《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的具體內容作了完善。
一是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
二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三是刪除了原《食鹽專營辦法》關于食鹽生產、批發、分配調撥、運輸等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以及核發食鹽準運證的規定。
《辦法》完善了食鹽供應安全的制度,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 釋疑
如何穩定供應避免“搶鹽”?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前幾年發生過“搶鹽”風波,大家很關心食鹽的安全穩定供應問題。《辦法》對確保食鹽供應安全作了哪些規定?
答:我國食鹽生產能力遠大于消費量,供應較為充足。雖然一些特殊情況下出現過幾次搶鹽事件,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經各部門密切配合,很快得到平息。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很重視食鹽供應安全問題。《辦法》也主要從兩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改革食鹽儲備制度。根據《方案》建立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規定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儲備責任;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企業承擔企業食鹽儲備責任。
二是保障食鹽供應。根據《方案》要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同時,規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